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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2016年1月4日 14:01:30来源:作者:

 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经2015128日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切实加强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组织建设,突出团体会员在本会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对团体会员的管理,提升为团体会员的服务质量,进一步指导、引领和规范团体会员在金属材料流通行业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团体会员条件:

(一)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由金属材料生产、流通、研究、服务、终端用户等相关企业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级协会、商会。

(二)承认《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章程》,接受本会在金属材料流通领域的领导、指导和管理。

(三)在所在省(市)有100家以上的会员企业,并具有一定的区域及行业影响力。

(四)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及与业务活动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提出书面入会申请,填写《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协会(商会)简介各一份;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单位及社团主要负责人名录;

(四)协会、商会成立以来的工作综述。

三、团体会员批准程序

(一)本会秘书处受理团体会员单位的入会申请;

(二)本会秘书处负责对申请入会单位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单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完成批准程序,出具《入会通知函》;

(三)团体会员的入会时间以会费缴纳时间为准。

(四)会费缴纳:

1、团体会员单位可申请担任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等职务,会费标准按照所担任的职务缴纳。会费收缴周期为当年11-12月31,团体会员应在每年331日前足额缴纳当年会费。

2、新入会的团体会员应在批准入会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会费。71(含)以后入会的,可缴纳所在级别当年度会费的50%

3、团体会员可将会费汇入本会账户,本会收到会费后开具民政部统一的会费收据(国家财政部监制)。

(五)颁发团体会员牌匾及证书。

四、团体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担任本会理事、常务理事或副会长;

2、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4、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在国内组织的会议或论坛:理事单位每年1人(次),常务理事单位每年2人(次),副会长单位每年3人(次),交通、住宿费自理;

5、团体会员组织所属会员企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享受会务费减免等优惠;

6、优先或优惠获得本协会的刊物、资料,优先在本会网站、刊物上发表有关稿件和进行宣传;

7、团体会员举办各种活动,优先获得本会的支持;

8、帮助团体会员下属企业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9、表现优秀的团体会员单位会长,将优先聘为本会副会长或特邀副会长,秘书长优先聘为本会副秘书长(兼职)等职务。

(二)团体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关心本会工作,经常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4、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5、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加入本会。

五、复审

本会每两年对团体会员进行复审一次。

复审将根据团体会员自身建设、活动开展、会员数量以及与本会工作配合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确认团体会员资格。

六、退会、暂停和注销会籍

(一)团体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由本会审核批准后退会,并在本会网站、刊物上公布,同时收回团体会员牌匾及证书。

(二)逾期不缴纳会费、或者未能足额缴纳会费,本会将给予书面通知,通知发出三个月后仍未足额缴纳,暂停其团体会员资格。

(三)团体会员违反本会规章制度,或连续一年未缴纳会费经劝戒、内部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等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劝退、注销会籍或给予除名,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同时收回团体会员牌匾及证书。

(四)团体会员退会不退费。

七、附则

1、本办法经本会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2、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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