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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 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

2017年1月19日 15:05:40来源:作者:

 关于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

  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有关地区报来的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在建和建成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结果,委托有关咨询机构进行了评估,形成了处理意见。经商相关部门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据此做好相关工作,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钢铁行业违规项目的处理意见

  (一)在建违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布局规划等要求的,请有关地区按照《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无用地手续的,在手续完善前不得动工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布局规划等要求的,有关地区要按《指导意见》要求责令项目停止建设,自行妥善处理;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建成违规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钢铁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等要求的,请有关地区统一合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部分装备未达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准入标准,但不属于淘汰类的,请有关地区按规定办理有限期的项目备案手续后,督促企业在不新增产能的前提下,限期实施技术升级(具体是,备案手续有效期为项目装备的一代服役期,期满后备案文件失效,如企业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等规定实施技术升级的,由地方政府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装备的,有关地区不予备案,并督促企业加快淘汰。

  (三)不在清理范围内的项目。铸造、烧结、焦化、冷轧、机械制造等不新增钢铁产能的项目,请有关地区根据项目所属行业投资管理规定,自行研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2005年前建成的项目,请有关地区自行研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请河北、山东省按照国务院同意的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统筹处理本省钢铁行业违规项目,确保减量调整目标及各项任务按期完成,不再另行出具意见。

  二、关于电解铝行业违规项目的处理意见

  (一)在建违规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铝行业规范条件、环保要求和布局规划等要求的,请有关地区按规定,在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无用地手续的,在手续完善前不得动工建设;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准入标准、能耗、环保等要求的,请有关地区按《指导意见》要求责令项目停止建设,自行妥善处理;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建成违规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铝行业规范条件、环保等要求的,请有关地区统一合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铝行业规范条件、环保等要求的,请有关地区在企业能耗整改达标后,按规定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三)不在清理范围内的项目。2004年前开工建设的项目,请有关地区自行研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三、关于船舶行业违规项目的处理意见

  (一)在建违规项目。未提出产能置换方案的,请有关地区按规定,在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办理项目备案等有关手续。无用地手续的,在手续完善前不得动工建设;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建成违规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明文件等齐备的,请有关地区统一合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明文件等尚不齐备的,请有关地区待相关文件齐备后,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实施(即2009年10月)后开工建设的10万吨级以下造船项目,请有关地区按照相关产业政策要求自行处置。

  (三)不在清理范围内的项目。修船、海洋工程装备制造项目,以及国发〔2009〕38号文实施之前开工建设的10万吨级以下的造船项目,请有关地区按相关投资管理规定,自行研究办理备案手续。

  四、其他

  各有关地区在办理违规项目备案手续后,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的有关要求,抓紧完善项目用地、环评、能评、海域使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及港口岸线等手续。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继续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坚决严控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切实承担好主体责任,坚定不移化解产能过剩。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有关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调研检查,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务院。

  附件:1.钢铁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整顿意见表(分发地方)

  2.电解铝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整顿意见表(分发地方)

  3.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整顿意见表(分发地方)


附件







钢铁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整顿意见表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所属企业

评估产能(万吨)

处理意见

炼铁

炼钢

热轧

江西省(8项)



664

360

475


一、建成违规项目(8项)



664

360

475


(一)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钢铁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等要求(7项)



664

330

445


新1号高炉技改工程

青山湖区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



由地方政府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炼铁厂节能减排技改工程

青山湖区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



由地方政府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高速线材及大盘卷改造工程

青山湖区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0

由地方政府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优特钢轧钢生产线改造工程

青山湖区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5

由地方政府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1#1050高炉项目

新钢厂区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26



由地方政府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等量淘汰升级改造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九江市湖口县

九江萍钢有限公司

160

165

160

由地方政府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以新代旧综合利用技改项目

九江市湖口县

九江萍钢有限公司

160

165

140

由地方政府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艺装备(1项)




30

30


年产30万吨钢棒线材

峡江县

峡江县源江实业有限公司


30

30

冶炼设备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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