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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 仓单交易模式规范GB/T 26839-2011

2014年7月30日 11:50:44来源:作者: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电子业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8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金银岛(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义、黄海新、刘颖、隋嫒、杜彦江、徐登华。

 

电子商务 仓单交易模式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在线仓单交易模式框架、基本流程和所涉及的交易商人市、仓单品种定义、在线仓单交易、资金结算、货物交收和信息发布等业务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商务在线仓单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769--2003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仓单 warehouse receipt

保管人在收到仓储货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货物的存货凭证。

3.2

仓单交易warehouse receipt trading

在传统现货交易基础上,以大宗商品形成的仓单为标的所进行的交易行为。

3.3

电子交易合同electronic contract

通过仓单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签订的,对在线仓单交易标的物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有完全法律效力的在线文本。

3.4

交易商dealer

仓单交易的买卖双方。

3.5

交易日transaction date

由仓单交易中心指定的、可以进行仓单交易的日期。

3.6

交货日delivery date

交易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交货的日期。

 

4交易参与方

 

4.1仓单交易中心

仓单交易中心应满足GB/T 18769--2003的3.2中对电子交易中心的管理规范,应制定各类仓单交易管理办法,如交易商准人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和交货仓库管理制度等各类制度,并在仓单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仓单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可靠、安全、开放的仓单交易平台,使交易商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仓单交易。

4.2交易商

交易商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交易品种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交易商应满足GB/T 18769…2003的3.3中对交易商的管理规范。

4.3交货仓库

交货仓库由仓单交易中心指定,负责对交易商货物进行检验、保管并开具存货凭证(仓单)。交货仓库应满足GB/T 18769--2003的3.4中对交货仓库的管理规范,并满足本标准中的在线仓单交易、货物交收业务对交货仓库的有关要求。交货仓库不应参与仓单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

4.4结算银行

结算银行由仓单交易中心指定,代为监管交易商货款,协助仓单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结算银行应满足GB/T  18769  2003的3.5中对结算银行的管理规范,并满足本标准中资金结算业务对结算银行的有关要求。

 

5仓单交易模式框架和基本流程

 

5.1框架

 

仓单交易模式框架如图1所示。

交易商首先要在仓单交易中心注册,然后才可以买卖仓单交易中心推出的仓单品种。

仓单交易过程包括在线交易、资金结算和货物交收三个环节。如果交易商在交货日前进行合同转让,则不必进行货物交收。

仓单交易中心可以在每笔交易结束之后,根据资金结算和货物交收情况对交易商的信用进行动态的评价。

 

5.2基本流程

 

仓单交易的基本流程如下:

a)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仓单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提交要约,做出承诺,由仓单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并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b)在成交之时买方支付货款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卖方在提交仓单之前也要交纳交货保证金,提交仓单则交货保证金全额退回。

c)交货日,由交易中心根据买卖双方需求对货物交收实行配对,并鉴证交易双方签订交货合同。

d)仓单交易中心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足额仓单后,于交货日向买方开具交货仓库提货单,向卖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货款,待货物品质经买方认可或经仓单交易中心指定的商(质)检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结清余款。

e)买方凭提货单即可到交货仓库提货。

 

6交易商入市

 

6.1交易商注册

要进行仓单交易,交易商应在仓单交易中心注册成为合格的交易商。

交易商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a)交易商人市申请表;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c)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

交易商入市基本流程如下:

a)向仓单交易中心相关部门提交上述相关材料。

b)按租期缴纳摊位租金。

c)与仓单交易中心签订入市交易协议,对双方的权利、责任进行约定。

d)取得摊位号码、交易密码。如是外场交易的,根据交易中心规定调试并安装交易软件。

e)在仓单交易中心指定银行开设往来账户、交存货款。

f)交易商进场交易或者直接上网交易。

 

6.2交易员注册

交易员是交易商委派到交易中心从事具体交易活动的业务人员,交易员在仓单交易中心使用交易商账号所进行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该交易商的交易行为。

交易员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a)交易员授权表;

b)免冠照片;

c)身份证复印件。

 

6.3账号管理

为保证网络交易安全,仓单交易中心实行账号管理。每一个账号对应唯一的交易商。一个交易商可设多个交易账号,对于多个交易员,可以一个交易员使用一个交易账号。

 

7仓单品种定义

 

7.1概述

在仓单交易中,由仓单交易中心推出仓单品种,并在互联网上公布。交易中心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并自调整后按照新公布的仓单品种开始执行。

仓单交易中心对于每一种在仓单交易中心交易的货物,应给出其简称、产品说明、执行的质量标准、规格型号、材质、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对包装/标志/贮运的要求、地区差价、可交收的品牌和交收细则等。说明要简明、准确。

仓单品种由货物品种简称与最后交易日限制组成。对每一种货物,仓单交易中心可推出多个仓单品种,仓单品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仓单品种说明示例参见A.1。

 

7.2产品说明

包括产品的规格型号、材质、制造方法、功能和用途等。产品说明示例参见A.2。

 

7.3质量标准

说明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等。质量标准说明示例参见A.3。

 

7.4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

说明替代品的规格型号、材质、执行的质量标准和品级差价等。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说明示例参见A.4。

 

7.5交收品牌

说明在本交易中心经营的本种货物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交收品牌说明示例参见A.5。

 

7.6地区差价

说明在不同地区仓库的交货差价。地区差价说明示例参见A.6。

 

7.7包装、标志、贮运

对于易腐蚀、易燃、易爆、易变质和易挥发的物品,应对包装、标志、贮运要求进行说明。包装、标志、贮运说明示例参见A.7。

 

8在线仓单交易

 

8.1概述

在线仓单交易是指由交易中心推出仓单品种,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提交要约,做出承诺,由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并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中远期现货交易方式。

 

8.2电子交易合同

电子交易合同对标的物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一般包括买方、卖方、合同签订时间、标的物及其质量标准、数量、买方订货价、卖方订货价、交货价、交货地点、交货日、验货期限、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支付方式、货款收付方式、卖方交货及担保责任、检验标准和方法、违约责任、合同转让、解除和终止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交货价是指交货日前一个交易日该仓单品种的交易中心结算价,买卖双方按照交货价结算。

 

8.3在线交易规定

仓单交易中心应对各种交易货物的交易时间、交易报价、价格单位、数量单位、每日涨跌限幅、摊位订货量限制、交易手续费、分期付款进度、电子交易合同格式进行规定,并在仓单交易中心的网站上进行公布。

在线交易主要有以下规定:

a)交易日和交易时间

仓单交易中心的交易日一般应为每周一至周五,如果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可进行适当调整,仓单交易中心应提前发文通知。

b)交易报价

仓单交易的交易报价是指符合规定标准的相应交易品种在仓单交易中心基准交货仓库交收的含税价格。

仓单交易中心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可为元/吨,数量单位可为批。

c)订货量限制

仓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合同总的订货量不得大于同期社会相应交易品种供需总量。仓单交易中心对单一仓单品种的订货量实行总量限制,仓单交易中心可根据各交易商信用等级、交易规模等酌情调整其摊位最大订货量。

d)涨跌限幅

仓单交易中心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涨跌限幅,并在相应品种上市交易前发文公布涨跌限幅标准。如果连续两个交易日收市时的报价达到涨幅上限或跌幅下限,仓单交易中心可以调整涨跌限幅、分期货款标准或暂停交易。

e)交易手续费

交易商应向仓单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手续费,在成交时即时付清。仓单交易中心应在相应交易品种上市交易前公布其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仓单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仓单交易中心交易规定说明示例参见A.8。

仓单交易日历示例参见A.9。

 

8.4交易程序

在线仓单交易的主要程序如下:

a)交易商承诺并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

b)交易商买进货物,应按照本标准规定向仓单交易中心交付货款,将购买要约输入仓单交易中心交易系统。

c)交易商卖出货物,应向仓单交易中心提交仓单,在未提交仓单前应提交仓单交易中心认可的有货证明,同时为其交货向买方提供担保,担保事项由双方约定,将卖出要约输入仓单交易中心交易系统。

d)仓单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货款、货物情况确认其要约的有效性,对有效要约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e)交易商接受要约,通过仓单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做出承诺。承诺经交易系统确认有效即为成交,成交结果视为双方达成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转让、受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

f)申报购销的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则未成交部分仍存于仓单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内,并继续参加当日交易。

g)未成交要约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当天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h)在交易中心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一方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仓单交易中心中的第三方交易商,转让合同时不需另征求对方同意。

计算转让价差按以下公式:

——买方转让合同应取得的价差D1,为:

D1=(P。一P1)/(1+R)XN

式中:

Po——转让价,单位为元/吨;

1—~买方订货价,单位为元/吨;

R—~应税税率;

N——转让数量,单位为吨。

注: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转让合同应取得的价差Dz为:

D2=(P2一P。)/(1+R)XN

式中:

Po——转让价,单位为元/吨;

2——卖方订货价,单位为元/吨;

R——应税税率;

N——转让数量,单位为吨。

注:负数为应支付。

 

9资金结算

 

9.1概述

资金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和仓单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仓单交易中心代卖方向买方收取货款。仓单交易中心一般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

 

9.2分账管理

仓单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存人仓单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的款项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对每一交易商发生的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9.3分期付款

买方交易商支付货款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标准由仓单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并在相应交易品种上市前通知交易商。

仓单交易中心可根据行情变化调整分期付款标准和进度。分期付款的标准和进度的调整对此前已签订但未执行完毕的电子交易合同同样有效。交易商应按仓单交易中心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9.4提前交收

买方交易商如在交货日前申请提前交收,经仓单交易中心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

 

9.5合同终止

电子交易合同解除、终止或转让时,仓单交易中心在结算完成后将剩余货款退还给交易商。

 

9.6仓单提交与赎回

卖方交易商将仓单提交仓单交易中心并办理委托交付手续后,可以赎回原提供的交货担保。在交收之前,经仓单交易中心批准,交易商可将已委托交付的仓单赎回。

 

9.7质押贷款

交易商将货物存人交货仓库,经仓单交易中心及有关结算银行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获得货物价值一定比例的质押贷款,相关费用由该交易商承担。

 

9.8划拨资金

交易商资金划拨在结算中心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a)资金划人

仓单交易中心向交易商公布各结算银行专用结算账户。交易商划入资金应注明该笔资金划人的账号代码和交易商名称。结算中心在确认资金到账后,相应增加该交易商的账户资金余额。

b)资金划出

交易商在申请开通账号时,应与仓单交易中心签订入市交易协议约定划款方式。仓单交易中心按照交易商的指定账户办理资金清退。

 

10货物交收

 

10.1概述

货物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双方对合同标的物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

 

10.2交货合同

仓单交易中心负责对货物交收实行配对,并鉴证交易双方签订交货合同,对买方、卖方、合同鉴证方、签订日期、标的物及其质量标准、数量、交货价、货款、包装、标志、贮运要求、交货地点、交货日、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货款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如买方对货物的规格、材质、品牌和交货地等有特殊要求,应提前向仓单交易中心申请,仓单交易中心在对货物交收实行配对时应尽可能满足交易商的要求。交货日为合同标的物的最后交货时间,但买卖双方可以协议提前交收,或者向仓单交易中心申请提前交收。

 

10.3仓单注册

在交货日前,卖方应向仓单交易中心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仓单。仓单交易中心确认后通知相关买方,办理交货事宜。

仓单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a)存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b)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c)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d)储存场所和储存期间;

e)仓储费;

f)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问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g)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时间。

仓单注册的一般流程如下:

a)交易商向仓单交易中心提交相关入库申请资料;

b)仓单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入库通知单;

c)交易商与指定交收仓库联系,签订仓储合同,办理货物入库手续;

d)货物入库完毕且验核无误后,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开具仓单交易中心统一印制的存货凭证,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将其开具的存货凭证送交易中心确认;

e)仓单交易中心收到指定交收仓库提交的存货凭证的仓单注册联后进行仓单注册,并将仓单有关数据输入电子交易系统该交易商名下。

如为进口货物,卖方还应提供准予在国内销售的合法有效凭证。

如为有特殊要求的商品,交收双方还应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有效证明。

 

10.4交收流程

仓单交易中心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足额仓单后,于交货日向买方开具交货仓库提货单,向卖方支付一定比例(例如70%)的货款。待货物品质经买方认可或经仓单交易中心指定的商(质)检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结清余款。

交易商应收或应付的全额货款T计算公式为:

=(P+Dl+D2)×N

 

式中:

T——交易商应收或应付的全额货款,单位为元;

P——交货价,单位为元/吨;

1——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单位为元/吨;

2——地区差价,单位为元/吨;

N——交货数量,单位为吨。

买方验货的期限及地点按照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在买方的验货期限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以书面或数据电文的形式通知仓单交易中心,并提请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

交易商在仓单交易中心进行货物交收,应向仓单交易中心交纳交收手续费,仓单交易中心应在相应交易品种上市交易前公布交收手续费标准。

 

11信息发布

 

11.1概述

仓单交易中心应将仓单交易中心的交易管理规范、仓单品种信息、行情信息、交货仓库信息等在仓单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发布,如遇调整变动应在网上发布公告。

 

11.2交易管理规范

仓单交易中心应将仓单交易中心的各类管理规范、申请表、合同模板等在网站上公布。

 

11.3仓单品种信息

仓单交易中心应将仓单品种的产品说明,执行的质量标准、规格型号、材质、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品牌以及对包装、标志、贮运的要求、地区差价、交收细则等信息在交易中心的网站上发布。

 

11.4行情信息

仓单交易中心应实时地在互连网上发布仓单交易的行情信息,包括:仓单品种、订货量、昨结算价、今开市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最新价、成交量、买价、买量、卖价、卖  量和涨跌等。

其中,结算价是指某日某仓单品种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该日结算价。

 

11.5交货仓库信息

仓单交易中心应以直观的方式在电子地图上标出交货仓库,点击某一具体的仓库可显示该仓库的具体信息,包括:仓库名称、地址、仓储范围、联系方式和收费标准等。交货仓库说明示例参见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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