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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流通行业信息管理规范SB/T10974-2013

2014年7月3日 14:36:04来源: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作者: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钢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高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永翔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宁华物产有限公司、万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子平、王汐、李智强、陈雷鸣、刘亚红、李七生、肖家利、江涛、吴继平。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钢铁流通行业信息采集、统计和发布的指导和管理,建立一个与行业发展相适应的行业信息统计、发布和管理体系,为政府决策、行业发展、企业经营提供更加科学、翔实、有效的信息参考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流通行业信息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信息采集、发布和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流通行业信息采集和发布的全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公通字【200743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钢铁流通 Steel trading

    钢铁产品从生产到终端消费的中间过程;包括交易、存储、加工配送等环节。

3.2 信息(Information

    与钢铁流通业相关的基础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以及在此基础上加工整理后的信息。

4 信息采集

4.1 信息采集种类

    主要包括企业基础信息、经营信息和行业发展信息等。

4.2 信息采集单位

    4.2.1 采集单位设置

    4.2.1.1 采集单位设置须根据企业分布状况和采集需要,经过有关企业或机构自主申报、全国钢铁流通行业信息管理机构审核通过,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2.1.2 采集单位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成立、在所在地区具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具备良好公信力和社会形象的钢铁流通企业、钢铁物流园区(钢材市场)、信息研究企业、第三方钢铁电子现货交易企业和行业组织等。

    4.2.2 采集单位条件

    4.2.2.1 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4.2.2.2 企业规范经营,正常履行纳税义务,无偷税漏税行为,无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

4.3 信息采集内容

    4.3.1 基础信息

    包括企业性质、注册资本、固定资产、净资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从业人员等信息。

    4.3.2 经营信息

    企业经营的产品品种信息、价格信息、销售量、销售额、利税、库存、在途货物以及此类信息的同比、环比情况等。

    4.3.3 行业信息

    行业现状及供需状况、行情预测、价格指数、社会库存及需求情况等。

4.4 信息采集要求

    4.4.1 采集方法与流程

    4.4.1.1 信息采集由采集单位的信息统计员负责。

    4.4.1.2 信息统计员根据信息管理机构的要求采集相应的信息。

    4.4.2 信息采集的要求

    4.4.2.1 真实性

    信息采集单位、统计机构和人员,要深入一线采集第一手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4.4.2.2 准确性

    各级岗位人员应严格工作程序做好工作,保证所采集和统计信息的准确性。

    4.4.2.3 合法性

    信息的采集过程要合法,所获得的信息或数据应来自合法渠道,并得到被采集单位的许可。

    4.4.2.4 时效性

    信息的采集、报送要主动、及时,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4.4.2.5 安全性

    应保证所采集信息的安全性,做到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

4.5 信息整理

    4.5.1 信息整理应由经过授权的专业机构和经过培训、具有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承担。

    4.5.2 信息整理包括信息筛选、分类、统计和研究、分析等过程。

    4.5.3 信息整理同样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合法性和安全性的原则。

5 信息发布

5.1 发布机构

    5.1.1 全国钢铁流通行业信息发布机构必须经过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

    5.1.2 发布机构原则上由行业组织担任,也可以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研究机构担任。

    5.1.3 信息研究机构必须从事本行业5年以上,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公信力和口碑,没有出现过发布不实信息、不当信息、不良信息或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规行约的行为。

5.2 发布原则

    信息发布机构应遵循下列原则发布信息,不得发布不实、夸大、虚假或未经核实的信息。

    5.2.1 真实性

    信息发布机构要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并具备可追溯性。

    5.2.2 准确性

    信息发布的内容、数据、表述用语等要准确。

    5.2.3 时效性

    信息发布内容要符合当期的时间要求。

    5.2.4 合法性

    信息发布内容、渠道和方式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的要求。

    5.2.5 分级性

    同等级别的信息机构只能发布与其级别相适应的信息内容。具体为:国家级的机构发布全国性信息,省级机构发布所在省的信息。

    5.2.6 保密性

    信息发布应严格遵循国家保密规定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5.3 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品种信息、价格信息、价格指数、社会库存、行业现状及供需情况、行情预测、行业发展趋势分析等。

5.4 发布规则

    5.4.1 信息发布前应履行备案手续,对于涉及国家经济和行业重要机密的信息,须经发布机构的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并备案后方可发布。日常重复类信息须在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范畴内进行,不需要逐条备案。

    5.4.2 各级信息发布机构应严格遵守分级性原则,不得越级发布。

5.5 发布渠道

    信息发布应采用下列渠道:

    a  网站:发布机构或管理机构官方网站。

    b  纸媒:合法的纸质报纸、杂志。

    c  会议:经过行业组织管理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等机构审核批准、具有合法资格的会议、论坛、展览、展示等活动场所。

    d  电视:合法的电视台。

6 信息管理

6.1 采集单位管理

    6.1.1 采集单位须接受全国钢铁流通行业信息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按照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6.1.2 采集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采集内容、采集流程和方法进行采集,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合法性。

    6.1.3 采集单位不能按照管理机构的要求完成采集工作、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采集单位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信息采集要求或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将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及取消采集单位资格的处理。

6.2 信息员管理

    6.2.1 信息员须经过采集单位推荐、全国钢铁流通行业信息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6.2.2 信息员须经过全国钢铁流通行业信息管理机构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6.2.3 信息员须按照管理机构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6.2.4 信息员不能胜任信息采集工作、不能按时按质完成采集任务或有提供虚假信息、未经核实信息等严重错误行为,将取消其信息员资格,由信息采集单位另行推荐人员接任。

6.3 发布机构管理

    6.3.1 发布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开展工作。

    6.3.2 所发布信息要做到来源真实、有据可查,并可追溯。

    6.3.3 不得发布、传播、出售或转让国家或行业明令禁止的信息、未到发布时限的信息和不宜公开的信息。

    6.3.4 不得发布涉及有关企业经营管理机密的信息。

    6.3.5 发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发布机构对所发布的信息负全面责任。

6.4 信息档案管理

    6.4.1 信息采集、整理、分析、保存和发布等全过程,都要做好存档工作,制定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做到来源清楚,流转路径清晰,资料有据可查。

    6.4.2 钢铁流通行业信息管理机构主管钢铁流通信息档案事业,对全国的钢铁流通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6.4.3 信息档案管理其他方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涉密档案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

6.5 信息安全管理

    6.5.1 从信息采集到发布过程,都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体系,确保每个环节的信息安全。

    6.5.2 严格按照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和本标准的规定,做好计算机系统防护和信息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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