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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明确:落实无还本续贷,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2018年8月13日 16:07:50来源:作者:

 2018.08.11,银保监会发布公告,强调应打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对此,银保监会在三大方面有所行动:

 

一、引导机构加大资金投放力度

充分利用当前流动性充裕、融资成本稳中有降的有利条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近期贷款投放明显加快。

 

二、推动机制创新

具体措施有:

1.调整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鼓励银行加大不良贷款处置核销力度。

2.合理确定债转股风险权重,推动定向降准资金支持债转股落地。

3.督促银行适当提高利润留存比例,夯实核心资本。

4.积极支持中小机构多渠道补充资本,打通补充一级资本的渠道。

 

三、健全激励机制

具体措施有:

1.健全内部激励机制,落实尽职免责要求,调动基层积极性。

2.优化小微金融服务监管考核,加强贷款成本和贷款投放监测考核。

3.落实无还本续贷、尽职免责等监管政策。

4.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发挥监管考核“指挥棒”激励作用。

以下为监管公告全文:

加强监管引领 打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近期,银保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相结合,通过推动机制创新、加大政策扶持、完善激励措施,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增强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意愿,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

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大资金投放力度,保障实体经济有效融资需求。

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准确把握促进经济增长与防控风险的关系,正确理解监管政策意图,充分利用当前流动性充裕、融资成本稳中有降的有利条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扩大对实体经济融资支持。近期贷款投放明显加快。

据初步统计,7月新增人民币贷款1.45万亿元,同比多增6237亿元。指导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在建项目融资需求,加大对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的金融支持。7月新增基础设施行业贷款1724亿元,较6月多增469亿元。同时,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表外融资变化也趋于平缓。

推动机制创新,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调整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鼓励银行利用拨备较为充足的有利条件,加大不良贷款处置核销力度,上半年共处置不良贷款约8000亿元,较上年同期多处置1665亿元,腾出更多信贷投放空间。合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风险权重,推动定向降准资金支持债转股尽快落地,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督促银行适当提高利润留存比例,夯实核心资本,积极支持银行机构尤其是中小机构多渠道补充资本,打通商业银行补充一级资本的渠道,增强信贷投放能力。6月末,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13.52%,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0.57%,在表内贷款快速增长的情况下资本水平保持稳定。

健全激励机制,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意愿。

指导银行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加强对不良贷款形成原因的甄别,落实尽职免责要求,进一步调动基层信贷投放积极性。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优化小微金融服务监管考核办法,加强贷款成本和贷款投放监测考核,落实无还本续贷、尽职免责等监管政策,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有效发挥监管考核“指挥棒”的激励作用。

今年前7个月,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增加1.6万亿元,增速持续高于同期全部贷款增速。督促银行机构综合分析民营企业风险状况,加大对主业突出、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授信支持,合理确定贷款价格,适度降低融资成本。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统筹协调,扎实细致工作,进一步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最后一公里”,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延伸阅读:

 

 

无还本续贷究竟是什么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副院长 刘诚燃。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或摘抄


 

重点

无还本续贷不是永续贷,也不是不还本;本质上是旧贷款到期前提前授信风险可控情况下的续贷。

 

在2018年8月6日,《央视新闻联播头条报道德州“无还本续贷”:稳金融实践 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文章成为金融圈热文。

文中称:

继今年3月份,德州推行的无还本续贷业务被《山东新闻联播》点赞后,今晚在央视新闻联播《稳金融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水平》头条新闻中,被作为地方创新举措和生动实践予以报道。

报道称一家山东德州生产辣酱的企业,贷款到期后直接办理了续贷业务。相关人员介绍说:“通过‘无还本续贷’,帮我们节省了500多万元费用。”

以往贷款到期后必须先还款才能再贷款。为了还款,企业必须先筹集一笔资金,甚至通过民间借贷拆借高息资金,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压力。为此,当地银监局和政府合作,选出了一批经营、信用良好的企业开展了“无还本续贷”试点。

山东德州银监分局副局长王国恩表示:“有中小企业局的推荐,目前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后,还没有发现一笔不良贷款,这就实现了双赢。”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大多数银行而言,无还本续贷的概念其实在2014年就已诞生。后各地在临时报表中也增加了对无还本续贷的监测。2018年业务制度更新时,已经正式将无还本续贷纳入1104报表体系。

同时,无还本续贷从本质来说就是借新还旧,但与传统意义上的不同。毕竟按照合同法,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在贷款到期日应如数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如果没有偿还属于实质性违约。

如果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于借新还旧,或者需要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的贷款至少归为关注类。

所以本文接下来就是来揭示,新闻中的无还本续贷,究竟是怎样一种模式,又应注意哪些问题。

 

本文纲要

一、基本概念

二、基本特征

三、相关问题

四、操作建议

 

2018年1104业务制度更新,在S(F)63中增加了无还本续贷填报选项。

对于大多数银行而言,无还本续贷本来不应该是个陌生概念,因为早在2014年7月23日,中国银监会印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旨在缓解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转贷的压力。

此后,各地银监局在临时监测和区域特色报表中也增加了对无还本续贷的监测。直至2018年业务制度更新,才正式将无还本续贷纳入1104报表体系,增设[7.1无还本续贷贷款余额]、[7.2当年无还本续贷贷款累放金额]两行填报栏目。

 

一、基本概念

 

银监发〔2014〕36号文第三条提出:

“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5项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因为续贷容易和收回再贷引起混淆,所以此后在监管发文和领导讲话中更多的是使用“无还本续贷”这一概念。

比如2017年7月25日,银监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中,提出:

“稳妥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无须偿还本金,办理续贷业务。”

 

S(F)63填报说明中也对该项目进行了解释:

“无还本续贷指填报机构《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仍有融资需求的客户,经其主动申请,提前按新发放贷款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在原贷款到期前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的贷款业务。不包括发生不良后的贷款重组、贷款展期等情况。”

 


二、基本特征

无还本续贷从本质来说就是借新还旧,但又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借新还旧。

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在贷款到期日应如数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如果没有偿还属于实质性违约。如果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十条,对于借新还旧,或者需要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的贷款至少归为关注类。

 

很显然,该条与36号文第四条“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精神不符。

 

为了区别于传统的贷款借新还旧,银监会发明了“续贷”这一个词汇,也是经过长达1年多时间的广泛调研与征求意见。考虑到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往往不能与贷款期限相匹配,贷款到期后往往还需要继续在银行获得融资,就是我们常见的收回再贷。

 

但小微企业往往通过资金掉头向小额贷款公司或者民间借贷组织筹措一笔价格不菲的掉头资金来先行偿还贷款,然后才可以向银行申请下一笔贷款。此中期限从1周到几个月不等,多支付的利息费用(最高能达到年化300%)不说,还有可能被银行以种种理由拒贷下一笔贷款。

 

“续贷”则有效的解决了上述问题,建立了银企之间的互信,并有效解决了掉头资金成本高的痛楚,受到小微企业的一致好评。但续贷政策同时存在另一个问题,就是容易被银行用于隐藏不良贷款,导致五级分类存在偏离。因此对于什么样的小微企业符合续贷条件,银监会也作出了相应要求。

1)依法合规经营。没有违规经营,这点大部分企业都能满足条件

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和良好的财务状况。换句话说,企业设备还在转,工人还在上班,企业实际有现金流可以偿还贷款本息,但一时间筹措偿贷资金偿还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

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也就是企业愿意配合银行积极还款,信贷资金用于主业生产经营,没有不按期偿还本息的不良记录,注意拖欠利息也属于违约。

4)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意味着企业偿还完贷款后,符合银行授信准入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5)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除了上述标准和条件,36号文还提出了续贷的一些具体性操作要求。

一是建立风控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以及续贷等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的,应当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行业客户等特点,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建立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合理设计和完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等配套文件,相应改进信息技术系统。

二是防止短贷长用。

因为文件没有规定续贷可以续几次,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对外融资与担保情况、关联关系以及企业主个人资信等信息,客观准确判断和识别小微企业风险状况,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续贷贷款的贷后管理力度,加强对客户的实地调查回访,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状况,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三是单列续贷标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在信贷系统中单独标识续贷贷款,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分析机制,提高对续贷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这点比较重要,续贷需要管理办法、准入标准、流程制度,并非所有的借新还旧贷款,并且分类为正常类就可以直接判定为续贷。

 


三、相关问题

 

 

Q1:收回再贷属不属于续贷业务?

 

答:肯定不属于续贷业务,从定义出发“无还本续贷”一定是指贷款偿还之前,新增一笔授信,而该授信的用途就是归还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所以收回贷款本金后再发放贷款,就违背了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的初衷。

 

 

Q2:借新还旧属不属于续贷业务?

 

答:续贷业务的本质是借新还旧,但不是所有的借新还旧都是续贷,如果带有减让行为的借新还旧,则属于重组贷款。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重组类贷款至少要划为次级类,并且在6个月观察期内不得上调五级分类。只有符合上述5个条件的借新还旧才属于续贷范围。

 

 

Q3:收回一部分资金,再发放比原来贷款本金少的借新还旧是否属于续贷?

 

答:无还本续贷特指本金不需要偿还1分钱,部分银行为了控制小微企业风险,在做续贷过程中,会要求企业压缩一部分本金,虽然此种行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掉头资金成本高的烦恼,但仍然不符合无还本的基本要求。

 

 

Q4:贷款展期属不属于无还本续贷?

 

答:按照贷款通则,贷款展期是指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尽管贷款展期形式上与续贷有点像,但贷款展期只可以有一次,而且贷款展期没有体现出来用新的现金流去替代旧的现金流这一过程。所以贷款展期不属于续贷。

 

 

Q5:循环贷款属不属于无还本续贷?

 

答:很多银行给小微企业授信3年及以上,在一个授信周期内,贷款期限1年,随借随还。因此借款人只要授信期限没到,只要有剩余授信额度,依然可以申请下一笔贷款。同样的道理,没有体现出银行用一笔新的现金流去替换原有的现金流,仍然不属于续贷。续贷还有个基本特征,就是在续贷日,会临时增加原授信额度(最高至一倍),续贷完成后,当天还原授信额度至原状。

 

 

Q6:小微企业续贷对象含不含个人?

 

答:小微企业本身就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因此除了给企业可以办理续贷外,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生产经营性贷款同样可以办理无还本续贷。

 

 

Q7:给大中型企业办理续贷违规不违规?

 

答:尽管36号文只是给小微企业放开了续贷政策,现实中更多的中型企业也有续贷的需求,部分银行同样给大中型企业办理了续贷业务,而且大中型企业单元格是放开的,担心填报后监管后是否会查合规性问题。笔者认为还是要从五级分类的核心原理来判断,无论借款人是谁,只要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依然可以归入正常类贷款。但如果是仅仅是通过续贷来掩盖不良贷款,则有可能违反了审慎性经营原则。

 

 

四、操作建议


(一)授信管理

一是按照银行授信管理模式,发放续贷资金需要对企业临时增加授信,增加授信应在办理完续贷业务后立即核销,避免在日终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过原授信额度,或导致对客户临时增加的授信成为未使用授信额度。

 

二是按照信用风险暴露的基本原理,新增授信企业不能使用。在计算企业报告期内最高风险额时,不应将续贷增信的风险金额计算在内,同时也避免“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债权”不因临时增信而统计为“对一般企(事)业的债权”。

 

三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续贷资金虽然是结清上一笔贷款,贷款资金直接偿还给银行,贷款支付方式仍可视同为原贷款支付方式,原贷款已经是受托支付,依然可以认定为受托支付。

 

(二)信用风险管理

一是要区别续贷业务的信用风险本质。

传统的借新还旧,企业因生产经营不善,到期无法正常偿还贷款,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重组贷款,风险分类至少应分为关注类。续贷业务虽然也是借新还旧,但其前提条件是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但收回再贷会增加企业的筹资成本。因此,银行应从五级分类核心定义出发,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

 

二是续贷业务要严控操作风险。

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正常归还后,借款担保合同将自行解除,因此,银行在办理续贷业务时,应重新落实担保手续,注重前后担保合同的衔接,防止抵质押物悬空。

 

三是续贷资金需专款专用,防止挪用。

银行续贷金额应与上一笔未结清的贷款金额相同,贷款资金在银行信贷账户和企业结算账户中进行短暂过渡,企业应授权银行在企业还款账户中适时划回续贷资金,避免企业违规占用续贷资金或与其产生法律纠纷。

 

(三)流动性管理

一是应明确续贷前后贷款的原始期限。

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续贷,从本质上是属于新发放贷款,因此在按贷款期限分类时,应将原贷款和新贷款都统计为短期贷款。1年期短期贷款如果展期1年,则贷款从短期贷款变为了中期贷款。

 

二是应合理认定贷款的剩余期限

收回再贷是前一笔贷款合同的终结和新一笔贷款的开始,贷款剩余期限容易计算。续贷业务按照要求需要提前申请,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办理借新还旧,并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银行只需要按照合同现金流在G21中确认剩余期限即可。如果报表日日终,尚未办理续贷业务,则按照原合同贷款期限确定剩余期限,如果报表日日终,借款人已办理了续贷业务,则按照新合同贷款期限确定剩余期限。

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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