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政策,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 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十二条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
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应当符合要求,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
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社会团体代号应当合法,不得与现有标准代号重复。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等信息。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鼓励社会团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全文或主要技术内容。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我声明其公开的团体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并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其团体标准信息。
社会团体到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信息的,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内部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信息、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等相关文件,并自我承诺对以上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涉及的版权问题,及时处理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属,明确相关版权的处置规则、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团体之间开展团体标准化合作,共同研制或发布标准。
第二十一条 鼓励标准化研究机构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充分发挥技术优势,面向社会团体开展标准研制、标准化人员培训、标准化技术咨询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