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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材料仓储技术与管理规范SB/T11067-2013

2014年7月4日 9:41:19来源: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作者: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公司、湖北华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一力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达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量力钢材物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汐、陈雷鸣、李智强、戴美瑄、李七生、周正、郭玉军、余欢、周杰、姜超峰、崔介何、王能、李明义。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金属材料仓储业务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与市场机制要求相适应的金属材料仓储服务管理体系,提高技术服务水平与管理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保证物品存储安全、流转顺畅,促进金属材料流通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材料仓储技术与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仓储的基本条件、仓储技术、仓储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金属材料仓储业务的相关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B/T  09-1995       物品仓库设计规范

    GB/T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  18336.3-2008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

    SB/T  10977-2013    仓储作业规范

    GB/T  25581-2012    通用仓库及库区规划设计参数

    GB/T  26839-2011    电子商务  仓单交易模式规范

    WB/T  1027-2006     仓储劳动安全管理要求

    GB/T  21071-2007    仓储服务质量要求

    GB/T  18354-2006    物流术语

    GB/T  21070-2007    仓储从业人员职业资质

    GB/T  21072-2007    通用仓库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金属材料  metallic material

    金属元素或以金属元素为主构成的具有金属特性的材料的统称,可分为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主要包括钢、铁、铜、铝、铅、锌等及其合金材料、压延物品,金、银、铂等贵金属不属于本标准范围。

3.2 仓储  warehousing

    利用仓库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物品入库、存储、出库的活动。

3.3 仓库  warehouse

    用于储存保管物品的建筑物和场所的总称。

3.4 库房  storeroom

    用于存放物品的房屋建筑。

3.5 库区  warehouse area

    由同一单位实施管理、由一栋或多栋仓库及其附属设施组成的独立区域。

3.6 物品  goods

     本标准所指物品是储存于仓储库区的金属材料。

3.7 货位  cargo space

    用于储存物品的有编号的位置。

3.8 仓储合同  warehousing contract

    也叫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方储存存货方交付的仓储物、存货方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3.9 保管方  safekeeping party

    对物品进行储存并对其进行物理性管理的企业。

3.10 存货方 inventories party

    将物品交付保管方进行储存、保管的一方。

3.11 保管员 keeper

    保管方负责物品入库、储存和出库作业的工作人员。

3.12 盘点  counting

    对储存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批号、型号等进行清点对账。

3.13 仓单  warehouse receipt

    保管方(仓库)在与存货方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基础上,对存货方所交付的仓储物品进行验收之后出具的物权凭证。

3.14 仓单质押  pledge of warehouse receipts

    存货方以储存在保管方仓库中的物品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物品的价值向存货方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同时由保管方或银行指定的第三方监管机构代理监管物品。

4 仓储基本条件

4.1 仓储设施(含库房、货场等)应与其存放的金属材料要求相适应,并符合SBJ09-1995中的相关规定。

4.2 仓库选址应符合本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交通便捷,有利于货物集散。

4.3 仓库应对生产作业区、辅助生产区、行政办公区等合理布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公共安全的要求。

4.4 库区应设置主要通道和次要通道。通道地基要夯实,以水泥路面为主,主要通道水泥厚度不低于20厘米。

4.5 库房设计应满足工艺、使用功能、建筑功能、库内交通等要求。库房主体建筑以砖混、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为主。

4.6 室内仓库地面要平整,地面荷重应大于8/平方米,并有辅助固定托盘。单层单跨或多跨仓库跨度及柱距一般按建筑模数配置,柱距应6-9米,吊车梁的高度一般不低于7.5米。露天货场应选择地面高、通风、干燥的地方。

4.7 仓库应配备经国家许可生产或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各类设施设备。主要包括装卸设备、运输设备、计量设备、安全设备、信息化设备、监控设备、物品自动识别设备、跟踪定位设备等。设施设备的型号与数量应与作业量、作业频率以及经营需要等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5 仓储技术

5.1 物品编码技术

    5.1.1 保管方应根据信息化发展的需要,采用统一编码技术对储存的物品进行编码。

    5.1.2 物品编码可选用条形码(如ENAUPC)和电子码EPCElectronic Product Code)等技术。

    5.1.3 物品编码信息应包含货权人、货位、入库日期、批次号、品种、材质、规格、数量等内容。

    5.1.4 物品代码一经分配,则不再更改。物品代码应具有唯一性。

5.2 保管技术

    5.2.1 金属材料仓库要稳固、安全,地基平整、坚实,排水畅通。

    5.2.2 库房和露天货场应通风、干燥,有防雨、防潮、防雷设施,并注意防腐蚀。物品垛底应垫地隔潮。不得将金属材料与酸、碱、盐、水泥等有腐蚀性的物品堆放在一起。

    5.2.3 物品应按品种、规格堆码,不同品种要分别堆码,防止混淆。堆码要做到牢固、整齐、节约空间,方便通行、清点和收发作业。同种物品按入库先后分别堆码,便于先进先出。

    5.2.4 冷轧和冷拔系列的钢材如板、卷、管、带、棒以及有色金属材料,应放在室内库房储存,以防生锈或污损。垛底下面应根据需要设置垫板或托架,以保证物品稳固。

    5.2.5 库房堆放物品离地面高度不低于15厘米。货棚和露天货场应采用木垫或条石垫底,垛底离地面高度为30-50厘米,垛面略有倾斜,以利排水。物品堆放要平直,防止造成弯曲变形。工字钢应立放。角钢和槽钢应俯放,钢材的槽面应朝下,以免积水生锈。垛与垛之间应留有一定的通道,检查道一般为0.5米,出入通道视材料大小和运输机械而定。

    5.2.6 垛形和堆码高度必须符合金属材料的性能特点、地基承载能力、装卸设备等要求。堆码高度一般不能超过屋架下弦,与库房屋架下弦保持适当距离。

    5.2.7 金属材料保管可采用涂油防锈、气相防锈和可剥性塑料封存等方法进行防锈。生锈后的金属材料,要及时进行除锈。除锈后应立即采取防锈措施,防止再次生锈。

    5.2.8 特殊金属材料应单独设区管理,并根据产品特殊性专门码放、堆垛、标识等。

5.3 装卸技术

    5.3.1 根据金属材料特征、形态、装卸要求和作业内容,选择适合的装卸方式、设备及工具。

    5.3.2 货物装载应按照《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和汽车、船舶运输安全要求进行装载加固,提高装车质量、装载率,保证货物运输安全。

    5.3.3 易变形的冷轧系列钢材及其它特殊金属材料,需要采取缓冲、防滑等防护措施进行装卸。

    5.3.4 装卸搬运作业各工序间要有效衔接,保证物品、人员和设备安全。

5.4 信息技术

    5.4.1 应建立适合仓储需要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现场作业、物品监管、物品流转与后台数据精确统一。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入库管理、出库管理、配送管理、计量管理、加工管理、装卸管理、拆包并包管理、盘点管理、结算管理、客户管理、设备管理等,以满足组织、指挥、调度、监管所有仓储物流业务活动的要求。

    5.4.2 应采用现代网络通讯技术实现对仓储区域的管理。网络应覆盖仓储区域,应做到intranet(内网)internet(外网)互联互通。

    5.4.3 应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使储存的物品能够远程监控,并实现在库定位、自动化识别和运输过程远程跟踪等。

    5.4.4 按照《GB/T 18336.3-2008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的要求,保证信息系统安全。

6 仓储管理

6.1 保管方应制定全面、详细的仓储管理规划、管理目标、管理流程、作业流程、各部门、各岗位管理职责和技术要求、安全管理制度等,确保仓储管理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达到安全、有序、流畅、节约、高效的目标。

6.2 物品分区与分类

    6.2.1 应根据金属材料特性、储存要求、养护要求、作业方法“四一致”的原则,将库区划分为若干保管区域,将储存物品划分为若干类别,统一储存和保管。

    6.2.2 货位布局应合理,达到充分利用仓库容量、方便进出、提高场内搬运、装卸效率的目的。

    6.2.3 货位编号应有利于物品存取、查找方便,所有编号均应在编号地点设置醒目的标志。

6.3 入库管理

    6.3.1 物品入库保管员要进行收货、装卸搬运、验收入库、堆码、办理入库手续、开具仓单、登账制卡、输入仓库管理系统等一系列流程。

    6.3.2 收货时要进行验收,以确定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重量是否与送货单一致。黑色金属重量允许公差范围为±3‰,有色金属为±1‰,生铁锭块包括途耗为±5‰。

    6.3.3 保管员在对物品验收之后,应在送货单据上按实际入库情况填写,由承运人签字确认后,为存货方开具仓单。

6.4 在库管理

    6.4.1 按照库区划分和物品分类,确定物品储存的位置,做到物品账、卡、物一致。

    6.4.2 每垛物品占地面积应根据金属材料的特性和码放要求而定,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铁路专用线间距应符合铁路要求。主要通道宽度以适合机械作业要求为原则。照明灯具与储存物品距离以不影响作业为宜。

    6.4.3 应根据金属材料的特性采取相应的保管方式和养护措施,防潮、防腐蚀、防锈、防雷电,做到保管合理,存放有序,质量完好,清洁整齐。

    6.4.4 定期组织在库物品盘点,主要包括实际储存物品品种、规格、货位、批号、数量、是否有损毁等,并核对账、卡、物是否一致,写出书面盘点报告并附盘点表存档。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与有关方面沟通。

    6.4.5 建立检查物品数量、质量、保管条件、计量工具、安全、技术的“六查”制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对问题处理、改进措施等。

6.5 出库管理

    6.5.1 保管员在接到出库单证后,按照业务流程规定对出库单证进行核对,检查出库单证是否正确、发出物品的编码、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是否相符、应附技术证件和有关单证是否齐全。无单证、单证未经核实或核实有误,物品不得出库。

    6.5.2 出库装车前,保管员应记录承运车辆的车牌号、提货人和承运人的有效证件。如发现证件与事先规定的不符,或者承运车辆不符合运输金属材料的要求,不得进行装卸作业。

    6.5.3 保管员在物品装车完毕后,应当面向提货人和承运人清点,经复核无误后,办理物品交接手续,开具出门单证。

   6.5.4 发货作业完成后,保管员应将出库单证进行有效保管,核销保管帐、保管卡上的存量,做到账、卡、物一致。

    6.5.5 严格出门证管理制度,出门货物必须有出门证。门卫人员应按照出门证信息对货物进行查对无误后方可放行。货物出门后,该出门证即行作废。

6.6 装卸管理

    6.6.1 装卸作业前,应对装卸设施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不使用有故障的设施设备和工具。装卸作业时应严格按规程操作,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

    6.6.2 应根据物品形状、重量、重心进行合理配载,保证装载均衡,做到不偏重,不超重,不集重,不超限,做到大不压小,重不压轻,堆码稳固。避免因作业不当造成物品损坏或人身、设备安全事故。

    6.6.3 做好装卸作业时间、内容、突发情况的记录,以备分析核查。

6.7 仓储合同管理

    6.7.1 保管方必须是具备仓储设施设备并具有从事仓储业务资格者。存货方的物品放入保管方的仓库委托保管时,双方必须签订仓储合同并开具仓单。

    6.7.2 仓储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保管方、存货方的名称、地址、必要时增加的通知人;仓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批号和标记;交接时间和地点、验收方法;仓储物品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物品的保险约定、违约责任、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争议处理、合同签署等。

    6.7.3 签订仓储合同应履行如下程序:邀约、验资、洽约、审约、订约和履约。

   6.7.4 所有出入仓库的物品,应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仓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存货方的货权及物品安全。

6.8 单证管理

    6.8.1 物品进出及移动应填写相应单证,做到有据可依、账实相符,以便追溯。

    6.8.2 单证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方可生效。送货单、提单等重要单证应经严格审核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6.8.3 单证应及时传递、妥善保管、分类存放归档,不得外借。

    6.8.4 应建立电子单证的使用规则、安全说明、有效范围。电子单证采集、录入的数据需要完整、准确。

    6.8.5 电子单证应后台备份以供查询、核对。

    6.8.6 应保证系统电子单证的安全等级、安全设置等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和安全。

    6.8.7 保管方的合同、出入库业务单证及其它业务资料,作为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不低于10年。

6.9 仓单管理

    6.9.1 仓单是保管方承担责任的证明和物权证明,是仓储物品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是每一个仓储合同中必备的。

    6.9.2 仓单应包含以下内容:存货方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仓储物的种类、品质、数量、包装、批号、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保险事项记载、仓单的填发人、填发地点及填发日期。

    6.9.3 物品交付保管方储存时,保管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5条的规定,为存货方开具仓单。存货方的物品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6.9.4 仓单具有真实性、唯一性。同一批次的物品不得重复开具仓单。

    6.9.5 存货方可以依法以买卖、赠与、质押等方式将仓单转让他人。转让仓单时,存货方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方签字或盖章后,方可转让。

    6.9.6 存货方可以以保管方出具的仓单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仓单质押贷款。申请仓单质押贷款须经保管方确认签字盖章。同一批次的物品在质押期内只能质押一次,不得重复质押。

    6.9.7 物品进行仓单质押贷款后,保管方应与存货方和银行保持信息畅通,保管好质押物品,不得使质押物品损毁或缺失。

6.10 计量管理

    6.10.1 根据货物、作业内容选择配置适合的计量设备及方式。

    6.10.2 计量器具使用者须经过培训、熟练掌握各项技术性能、参数、操作程序、维护保养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操作。

    6.10.3 计量器具投入使用后,由使用者保管、维护保养,发生故障后应由专业人员修理。

    6.10.4 对于具有危险性、危害性及自然耗损特征的金属或入库、在库、出库管理过程中品质验证及验重计量需要专门约定的,按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品质验证及相应计量办法执行。

6.11 安全管理

    6.11.1 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各级安全管理职责,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6.11.2 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

    6.11.3 应根据企业经营管理需要,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安全员。

    6.11.4 应配备符合消防管理规定的消防器材,设立安全指引、标示、防护设施等。

    6.11.5 各类车辆在库区行驶,时速限制在5-15公里以内。

    6.11.6 各类作业设施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6.11.7 各专业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11.8 做好防雷、防电、防雨、防盗抢、消防、作业安全、人身安全、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安全与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的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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