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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施行,对B2B电商有何影响?

2018年9月20日 16:05:44来源:作者:

         近日来电子商务法轰动整个电子商务圈,B2B电商要上紧箍咒了,网站经营者还能刷好评吗?卖假货要被罚多少?电子商务法的施行将会对B2B电商有什么影响呢?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该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电子商务法出台的目的是为了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电商行业乱象虽是老生常谈,但这些年来一直缺乏有效的、明确的法律监管。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B2B电商网站经营者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失信行为将被明令严禁,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从B2B网站经营者信用方面来说,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提到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三十二条明确电子商务网站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网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网站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并且电子商务网站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网站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目前,个人开网店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很多电商经营几乎是零门槛,因此衍生了近百万淘宝、微商个人卖家。今后,大部分个人卖家都被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并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仅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需进行登记。该法对B2B电商网站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更加明确,如果电商网站对网站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与网站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在网站型电商企业的责任认定上也有新的亮点,在第三十八条提到,电子商务网站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站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网站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网站经营者对网站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从“连带责任”、到“相应责任”,从一方面能够看出其中的利益交织,对电子商务网站和网站内经营者都提出了规范。

    在假货和知识产权方面,电子商务法大力强调了保护知识产权,对于假货电子商务法对以往电商网站会以“避风港”原则回避自己应尽的审查责任进行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网站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网站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B2B电商网站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网站内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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