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反倾销相关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可要求每年复核反倾销税,复核内容可以包括适用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适用税率以及新出口商等内容。2014年9月5日,越南工贸部做出裁决,对自从中国、印尼、马来西亚和中国台北进口的冷轧不锈钢实施反倾销税,其中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税率为4.64%至25.35%。2016年4月19日,越方对本案进行首次复核。2017年2月19日,竞争管理局开始接受第二次复核申请,原定截止期限为今年4月15日,复核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在上述期限内,竞争管理局持续收到企业申请取消反倾销税的要求,因此,该局决定延长接收申请时间至8月1日前。 来源: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