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欧委会发布官方公告,决定对来自第三国的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事前监管措施。
公告称,根据欧盟2015/478条例规定,如进口产品对欧盟产业造成损害威胁,出于欧盟利益考虑,可对该产品采取事前监管措施。
被监管产品范围为海关税则号7208至7306项下,以及7202、7307和7318项下部分产品;且进口量大于2.5吨。进口商需向各国主管部门申请获得监管文件,并按要求提交进口数量和价格等信息。该措施将于公告发布21个工作日后开始实施,实施期限截止至2020年5月15日。
简评:根据欧盟公布的监管产品范围海关税则号,除生铁、废钢、钢锭及钢坯等部分初级或半成品外,其他几乎所有钢铁产品都列入了监管范围。
与之前的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相比,此次欧盟对第三国部分钢铁产品实施事前监管措施,可以更快的对进口产品可能造成的威胁做出反应,一旦某些产品进口增长过快或者可能对欧盟钢铁行业造成威胁,欧盟可以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欧盟是我国钢材出口的重要地区,同时也是出口增长较快的地区之一。据统计,2015年累计出口到欧盟的钢材851.8万吨,占我国钢材出口总量的7.6%,其中镀层板、热轧板卷、中厚板和冷轧板卷占出口的比重均超过10%。
2015年我国出口到欧盟的钢材较快增长,全年钢材出口总量同比增长36.6%,其中热轧板卷出口增长104%,镀层板出口增长44.7%,涂层板出口增长123.5%。
欧盟对第三国钢铁产品实施事前监管措施,对我国钢材出口将造成一定影响:一是增加进口环节,给正常的贸易带来额外负担;二是欧盟可以利用事前监管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措施,对正常的贸易秩序造成冲击,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形式。我国对欧盟出口量较大或出口增长较快的镀层板、热轧板卷、中厚板、冷轧板卷及彩涂板将受到较大影响。(期货日报)